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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已有18家高级法院成立专门环境资源审判机构

发布时间:2021-01-20 19:49:02 阅读: 来源:电工刀厂家

­  中新网7月13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郑学林今日透露称,目前已有18家高级法院成立了专门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另有149个中级法院,128个基层法院设立了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庭。

­  图为发布会现场。汤琪 摄

­  最高人民法院13日上午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16-2017)》(白皮书)与《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15-2017)》的相关内容,并回答记者提问。

­  有记者问:郑庭长,请您再介绍一下我国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的建设情况,另一方面请您谈一谈专门机构对于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有哪些推动作用?

­  郑学林表示,最高法院是从2014年6月份正式成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从这两年多的发展来看。首先,最高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从世界范围来看我们是唯一的,也是我们值得骄傲的地方。从世界范围来讲,我们是唯一的,引起了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的高度重视。

­  高级法院层面,目前成立专门环境资源审判机构的有18家。中级、基层法院层面,刚才江院长介绍了一个数字,大概149个中级法院,128个基层法院设立了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庭。因为对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我们没有具体的要求,根据各省的情况具体掌握。

­  我们现在法院的设置是按行政区划,但是环境资源案件的管辖,有生态功能区,有流域,完全按行政区划来确定管辖是不符合环境资源案件的特点,所以我们探索案件的集中管辖。

­  从我们掌握的情况看,现在最好的是甘肃,他们把原来矿区法院受案范围调整为审理全省的环境资源类的案件。还有一些其他的法院,确定了某几个中级法院或者基层法院管辖本辖区内的环境资源案件。

­  通过这些专门机构和专门管辖的设立,设立了机构,配齐配强的人员,加强了培训,对于推动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刚才吕主任也介绍了,环境司法的专门化,应该是我们将来环境司法审判工作的一个发展方向,对于推动我们国家的环境资源案件的审判,对于推动生态文明的建设,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

­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江必新补充说,专门化的好处有以下几点:

­  第一,大家知道,有一句俗话叫“熟能生巧,巧能生效”。专业化之后,同一个案子要花一个月,但是对于一个生手来说,可能就需要三个月甚至更长时间,所以集中管辖有利于提高效率,提高质量。

­  第二,在中国这样一个大的背景下,只有集中管辖,可以更有效地节省资源。在一些小国家,案件本身不多,成立一个机构在这个地方,没有多少案件。在我们这样大的国家,案件足以供一个审判团队和一个机构,有足够的量。这个量相对集中以后,又可以利用优势,节省审判资源,使我们的审判效益最大化。

­  第三,如果不是专门化,环境诉讼的难度比一般的民事行政案件要大得多。比如你确定一个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一般确定因果关系比较简单,但是环境资源审判中间的因果关系就非常复杂。一个流域造成了污染,一个地方造成了污染,上游可能涉及到很多污染源,到底是谁造成的?而且各自造成损害所占的比例有多少?到底有多大的面积,怎么确定它具体的损害数字,都是非常复杂的问题。要审理一个案件,可能花费的时间比一般的案件要大好多倍。一般的审判人员如果什么案件都审的话,他肯定不愿意审环境资源案件,他可能就会审其他的更容易审的案件,这样他的效率也高、质量也高,而且审这类案件要冒很大的风险。只有实行专门化,法官不审也得审了,而且你必须要审好。所以为什么我们强调专门化?因为它对我们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是很有价值。

­  随后,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吕忠梅从理论上做了几点补充:

­  首先环境法的制度供给就是专门化的,环境法是从不同的法律里面出来的一个专门的法律领域,新兴的领域,它的特殊性在于,它既源于民法,又不同于民法,既与刑法有联系,又不同于刑法。既和行政法相关联,又不完全统一行政法,所以它是一类专门的法律,这类法律和传统的法律有非常大的不同。刚才我用刑法的例子已经说了,在民事上也一样。

­  第二,这种专门的规则,要求法官有专门的素质。刚才江院长讲到,环境资源案件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非常复杂。一般的人我们审理一般的人身伤害案件,你打我一拳,我肿了,流血了,到医院看了。但是因为环境污染,眼睛肿了,污染源哪来的?到底谁对我造成了侵害?这种因果关系的判断,对于法官来讲,要求他除了具有一般的法律知识以外,他还必须要有一些专门的知识,有基本的法律素养。

­  第三,环境司法的专门化还有个现实的需求。就是刚才郑庭长讲到,环境污染案件不是以我们行政区划作为标准的,长江上游的水一直流到长江下游,是大幅度跨行政区域,比如说我们为什么讲京津冀一体化?京津冀的大气污染是一体的,这里必须要有专门的机制,建立跨区域、跨流域的机制。所以我的理由是,我们有专门的法律制度的供给,对于审判人员或者法官提出了专门的素质要求,同时由于这种案件的特点,我们也需要有设置专门的机制,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解决好这些问题。

­  另外,说一个很现实的问题,环境污染的案件,或者大规模生态破坏的案件,也比较容易受到地方干预的案件。我们设立一些专门的机制,也是解决我们案件的地方保护主义,我认为是非常有效的一种措施。

责任编辑:郑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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